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指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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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16-0440010


鲁金监字〔2016〕8号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控股公司 规范发展指引(暂行)》的通知


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我省地方金融控股公司(集团)的指导和监督,切实防范相关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山东省地方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指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9日






 

山东省地方金融控股公司 规范发展指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地方金融控股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金控公司”)的经营活动,加强对金控公司的指导和监督,切实防范相关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金控公司,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依规设立的,在同一控制权下,所控股的子公司至少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私募投资管理机构等两种及以上地方金融组织。

金控公司工商注册名称中应当包含“金融控股”或“金控”字样。

第三条 金控公司应当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方向,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发挥好业务协同和综合经营优势,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金控公司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金控公司应当按照审慎原则设立发展,由信用优良、财务稳健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发起组建,具备较强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金控公司并表净资产一般应达到5亿元以上,非金融类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不应超过20%。

第五条 金控公司应当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架构。

第六条金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良好诚信记录、相关领域的从业经验和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条 金控公司可以作为主发起人设立或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私募投资管理机构等地方金融组织。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金控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协同处置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

第十条法律、法规及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对金控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十一条 金控公司应当建立覆盖全部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架构,依法承担投融资管理、战略管理、风险管理、资源配置、品牌和文化建设等职责。

第十二条金控公司应当制定实施内部交易管理制度和业务协同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制度和流程,通过内部交易在业务、资金、区域、渠道网络、机构人员、信息、品牌等方面加强协同、整合资源,提高综合经营效益,并确保内部交易合法、合规、合理、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金控公司应当建立并持续完善内部防火墙体系,及时、准确识别附属机构个体和总体风险,并通过审慎隔离股权、管理、业务、人员和投融资等措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在内部跨业、跨机构传染,实现业务协同与风险隔离的协调统一。

第十四条金控公司应当加强资本管理,制定并表资本管理制度和杠杆率指标监测体系,稳妥处理内部互持资本及对外投融资、担保,避免资本的双重或多重计算,合理控制资产负债和杠杆率,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

第十五条 金控公司应当加强投融资管理,确保投融资规模与资本实力相适应,投融资期限相匹配,通过设立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融资渠道来提高应对流动性等风险的能力。母公司和子公司在依法依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金拆借。

金控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各类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调查,运用“穿透原则”核查股东和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母公司及子公司对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金融类产品的投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合理控制规模和比重,有效防止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市场违约等带来的风险。

第十六条金控公司应当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覆盖各个层面、各业务领域和区域(境内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内部授权和审计监督、风险监测和风险管理报告、重大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风险管理考核评价、防火墙和风险隔离等制度。

第十七条金控公司应当坚持审慎性原则,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续监测和控制负债集中度、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等带来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其资产负债结构与流动性要求相匹配。金控公司应当合理制定内部融资限额,关注子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向子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的预案。

第十八条金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建设符合专业技术标准、满足并表管理需要的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措施和应急机制,保障业务和数据持续、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金控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向股东负责,董事会应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履行相应职责。高级管理层应当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向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金控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原则,通过媒体、网站等渠道对外披露信息。

第二十一条金控公司股东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资本金。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资金。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活动。严禁过度使用短期负债进行长期投资。严禁脱离自身资本实力过度投融资,并表杠杆率一般不得超过5倍。严禁通过空壳公司或内部交易规避监管规定,实施监管套利、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侵害投资者或消费者权益行为。

第三章 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通过开展业务培训、发布指导意见和支持政策等方式,指导和督促市、县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做好对金控公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是金控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健全本辖区金控公司业务指导和监督制度,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金控公司进行日常业务指导和风险监测。

第二十三条金控公司控股股东和注册地变化、业务范围变更、新设或注销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开展超过并表净资产30%以上的融资或担保活动以及实施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事项,应当事先报注册地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评估;省国有资本控股的金控公司有关事项,应当报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评估。

金控公司跨市域设立子公司或以母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应当事先经注册地和新设子公司或以母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所在地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论证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金控公司发生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章程、股权、基本业务制度和规则等重要信息变更,实施重大决策和经营事项特别是外部或内部投融资和担保活动,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资料报注册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留存,并由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报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涉及省国有资本控股或跨市域经营的金控公司相关信息,应再由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报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依法依规采取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高管约谈、委托外部审计等方式,对金控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必要时,可以向子公司的监管机构通报或协商处置子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和监测预警机制,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金控公司统计数据,对其业务开展及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视情出具风险提示函及时预警,并提出相应管理措施。

金控公司应当按季向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报送真实完整的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等,并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将有关信息逐级报送。

第二十七条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金控公司进行重点监控,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和上级监管机构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对于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子公司,原则上应当采取剥离、出售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八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金控公司子公司监管机构的合作,确保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得到充分合理有效监督。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依法采取风险提示、信用惩戒、警告、劝退等措施,或者商请有处罚权的监管部门对违规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进行处罚,督促违规金控公司整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实施之前设立的金控公司,未达到指引要求的,应当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整改结果由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逐级报送。

第三十条 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可以制定金控公司业务指导和监督细则,报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365bet官网(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指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365bet官网(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2016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山东省地方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指引(暂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