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365bet官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2-12

SDPR-2016-0440011


鲁金办发〔2016〕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365bet官网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
2016年12月12日


 



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山东省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查处程序;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发生;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举报奖励级别及额度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和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对查处工作提供帮助,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各地可结合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举报线索的价值、涉及金额等因素,确定具体奖励金额。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八条各市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受理、奖励非法集资举报的部门,并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

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办理案件部门告知举报人提出申请,并根据举报人申请,按规定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奖励申请情况、生效法律文书并初审意见提报同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也可直接向当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举报情况、奖励申请情况等书面材料。

受理申请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受理举报、办理案件部门征求意见。受理举报、办理案件部门应提供相应举报受理档案、案件查处情况、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办理案件部门应提出给予奖励的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复审工作,并报同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初审部门或复审部门实施奖励、发放资金。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采取集中处理方式,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对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四章 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施奖励部门的奖励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相应资金,由奖励实施部门按规定程序发放。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八条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受理情况、核查处理情况、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九条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第二十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市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及配套工作程序,并报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2014年4月14日省金融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发布的《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抄送:省委有关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

365bet官网 2016年12月15日印发


《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