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监管细则解读

来源 :365bet官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01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加强对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监督管理,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监管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现将细则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细则出台背景
  2014年,我省上报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请示》,国务院原则同意。中国银监会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审核备案,我省成为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试点的唯一省份。2015年1月29日,我省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8号),标志着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监管细则》是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和鲁政办发〔2015〕8号文件等的规定,并充分总结试点以来各地信用互助业务监管经验基础上制定的。考虑到各试点县(市、区)情况千差万别,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也不尽相同,特别是试点作为一项探索性工作,随着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有关政策还将面临修订完善,《监管细则》在充分体现“社员制、封闭性”等底线和红线前提下,对信用互助业务监管作了较为原则性、框架性的规定。这样既为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监管政策留下了余地,也为将来试点政策修订后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预留了空间。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定义
  《监管细则》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是专用名词。在经中国银监会审核备案的《暂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经依法取得试点资格,以服务合作社生产流通为目的,由本社社员相互之间进行互助性信用合作的行为。这里有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这项业务的性质是信用合作,它和生产合作、销售合作一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合作形式,依托和服务于合作社的生产流通。二是这项业务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进行的,要按合作社原则办事。三是它是一种信用行为,要遵循金融的一般规律。四是它是一种特许行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要依法获得。
  三、主要内容
  《监管细则》分为总则,业务申请、资格认定和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计 35条。其中,第一章总则有6条,包括法律依据、信用互助业务定义和监管对象、基本原则、监管机构、属地管理等内容;第二章业务申请、资格认定和终止有6条,明确了开展信用互助的基本条件、业务申报程序、资格认定、工商变更、业务终止等有关规定;第三章经营规则有9条,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经营场所、社员管理、财务会计、业务操作、决策机制、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报告等事项提出具体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有9条,提出了从业人员资格、专职监管人员、托管银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约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监管督查、社会监督等监管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有3条,明确了相关违法违规情形对应的处罚措施。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监管细则》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