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信息公開工作暫行辦法

來源 :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訪問次數 : 發布時間 :2016-01-13

第一章 縂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492號國務院令,以下簡稱《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厛關于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07〕85號),為做好我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我辦機關各處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辦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是我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機構,負責推進、指導我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綜合處是我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我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各處要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完成涉及本處業務范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四條 我辦的政府信息分為主動公開的信息、不予公開的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三類。

第五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范圍。

(一)辦機構概況及領導信息。

(二)有關政策法規。

(三)階段性工作計劃、工作重點安排。

(四)行政審批事項。

(五)人事任免事項。

(六)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及應對情況。

(七)重要會議、政務信息。

(八)監督檢查結果及其他業務公告等。

第六條 不予公開的信息范圍。

(一)不能公開的:

1.國家秘密;

2.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漏的;

3.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4.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

5.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証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影響個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規規定免于公開的其他情形。

(二)無法公開的:

1.不屬于本機關掌握范圍的;

2.政府信息不存在的。

第七條 依申請公開的信息范圍。

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凡不屬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均屬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辦機關要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並公開相應的信息。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條 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除在山東省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sd.gov.cn)、我辦門戶網站(http://www.csdsjhw.com)上公開外,可以根據需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開。

第九條 綜合處負責編製我辦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並對外發布。

第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信息分類、編排體繫、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索引、公開事項名稱、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綜合處應及時將申請及答複時限要求發相關處室辦理。承辦處室收到綜合處發送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當在規定時限内提出答複意見,經相關業務分管領導審簽后作出答複,並送綜合處備存。

第十二條 承辦處室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

第十三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内容,但是能够區分處理的,應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内容。

(三)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依法不屬于我辦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内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六)對于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内容反複提出公開申請的,不予重複回答。

(七)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

第十四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五條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也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十六條 綜合處負責對辦機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辦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投訴和舉報。

第十七條 綜合處負責編製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做詳盡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