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東省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來源 :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訪問次數 : 發布時間 :2016-12-12

SDPR-2016-0440011


魯金辦發〔2016〕8號


關于印發《山東省非法集資案件 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山東省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山東省公安厛 山東省財政厛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中國銀監會山東監管局
2016年12月12日


 



山東省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縂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强化社會監督,及時發現非法集資案件綫索,有效化解金融風險隱患,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切實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蓆會議關于印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處非聯函〔2016〕6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5〕59號文件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6〕8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走訪、網絡、電話等方式,對山東省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証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理后,予以相應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舉報獎勵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開展。

第二章 獎勵條件及標準

第四條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提供實名、聯繫方式,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對舉報事實有基本的綫索和証據;

(二)舉報内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三)舉報内容經查証屬實並已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受理舉報、辦理案件和實施獎勵工作人員及其直繫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違法犯罪的;

(三)舉報綫索已進入查處程序;

(四)舉報人已因該舉報事項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為立功;

(五)被舉報單位關閉、個人失聯等風險事件已發生;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六條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事實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内容對事實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事實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聯名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在不同部門、不同地區舉報同一事實的,不給予重複獎勵。

第七條舉報獎勵級別及額度根據被舉報行為的違法程度和舉報人對查處工作的幫助程度,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綫索及關鍵証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内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綫索及部分証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内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綫索,對查處工作提供幫助,但不能提供相關証據,舉報内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各地可結合地方經濟實力、財政收入水平及防范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需要,綜合考慮舉報綫索的價值、涉及金額等因素,確定具體獎勵金額。

第三章 獎勵程序

第八條各市應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受理、獎勵非法集資舉報的部門,並向社會公布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舉報電話或其他接受舉報的方式。

受理舉報部門接到舉報后,應及時依法處置,並建立舉報受理檔案,做好舉報時間、舉報人身份、案件綫索等登記工作,妥善保管舉報人提交的証據材料。

第九條對符合獎勵條件的,由辦理案件部門告知舉報人提出申請,並根據舉報人申請,按規定將舉報情況、案件查處情況、獎勵申請情況、生效法律文書並初審意見提報同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條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也可直接向當地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獎勵申請。提出申請時應一併提交舉報情況、獎勵申請情況等書面材料。

受理申請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向受理舉報、辦理案件部門徵求意見。受理舉報、辦理案件部門應提供相應舉報受理檔案、案件查處情況、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辦理案件部門應提出給予獎勵的初審意見。

第十一條各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舉報獎勵複審工作,並報同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由初審部門或複審部門實施獎勵、發放資金。

第十二條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采取集中處理方式,每年不得少于兩次。對特別重要的綫索,應及時予以認定和獎勵。

第十三條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託他人凴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証明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舉報人踰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十四條 因涉嫌非法集資綫索處置屬涉密内容,不接受對獎勵情況的咨詢。

第四章 獎勵資金

第十五條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實施獎勵部門的獎勵資金申請,審核撥付相應資金,由獎勵實施部門按規定程序發放。

第十七條 舉報獎勵資金要確保專款專用。

第五章 監督及管理

第十八條受理舉報、辦理案件和實施獎勵部門應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舉報獎勵檔案應包括舉報受理情況、核查處理情況、初審意見、複審意見、獎勵領取記錄、資金發放凴証等。

第十九條受理舉報、辦理案件和實施獎勵部門應嚴格執行保密製度,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嚴禁泄露舉報人姓名(名稱)、聯繫方式、舉報内容和獎勵等信息。

第二十條舉報人故意揑造、偽造舉報材料騗取、冒領獎金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受理舉報、辦理案件和實施獎勵部門工作人員在受理、實施獎勵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市人民政府應依據本辦法製定本地區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及配套工作程序,並報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三條各市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于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内,向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上季度本地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情況。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縂后予以通報。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2014年4月14日省金融辦、省公安厛、省財政厛發布的《山東省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抄送:省委有關部門,省法院、省檢詧院。

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2016年12月15日印發


《山東省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