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落實促進全省金融穩健發展電視會議精神繫列報告之四:多方聯動,譜就金融穩定發展新篇章

來源 :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訪問次數 : 發布時間 :2017-05-16

  在金融改革發展和風險防范化解中,地方政府負領導責任,金融監管部門負監管責任,金融機構和企業負主體責任。“政監金企”通力合作化解風險,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一、地方政府要切實擔負起風險化解的領導責任。各級地方政府要發揮好行政指導和資源整合的作用,積極為企業化解風險創造條件,全力推進風險化解工作順利開展,及時阻斷風險擴散蔓延,切實維護區域金融安全。主動加强與相關金融債權人的溝通,針對風險化解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及時拿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充分利用域内各種資源和政策,為風險化解工作提供良好基礎和條件,盡最大可能爭取金融機構的理解和支持。同時,要加强對企業管控和幫扶,在摸清企業家底的情況下,對企業的經營、管理、資產等方面,采取嚴格有效的管控措施;在關鍵節點,比如企業清欠欠息、減息降負方案落地、引進戰略投資者等方面加大對企業的幫扶力度。同時,要注意的是,政府參與風險處置,要注意市塲化、法製化原則,明確政府定位,避免行政命令和“一刀切”式處置風險,避免不當的行政幹預。
  二、金融監管部門要切實負起監管責任。金融監管部門要負責所監管對象的風險預測評估、預警和處置,加强對跨市塲、跨行業、交叉性金融行業和機構的監測分析和風險管理,及時向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可能引發繫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事件,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對不積極參與地方金融風險處置的金融機構,金融監管部門及相應協會應根據相關自律規定采取公開譴責、同業製裁等措施,並對債權金融機構參與債委會情況、成員行履行協議和相關決議情況等開展監管后評價,並將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業務管理和高管人員履職評價等直接掛鈎。同時,監管部門應積極營造相對寬松的監管環境,特別是對風險分類、貸款用途、資金流向等方面,適度放松監管要求,確保各金融債權人不因風險化解而發生合規風險。
  三、金融機構和企業負風險化解主體責任。金融機構和出險企業是最直接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兩者必須擔負起風險化解的主體責任。金融機構要强化社會責任,顧全大局,合理提出自己的權益主張,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共同推動風險化解工作。在風險化解過程中,各金融債權人要堅決避免擅自單獨行動,影響整體風險化解工作的進展。以往風險化解的經驗也表明,衹有各金融機構思想統一,加强合作,風險化解工作才能取得較好成效。
  出險企業要積極配合政府和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措施,積極開展自救工作。首先要贏得金融機構的信任,提高信息透明度,如實向各金融機構公開家底,及時回應他們的關切,增强金融機構對企業的信心。其次,要切實搞好生產經營,强化經營管理,整合内部資源,突出發展重點;合理設置融資類型、規模和期限,防止過度融資、期限錯配、短貸長用,通過内部挖潛補充流動性。